对卖y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y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在官方辞典中,妇女的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其中“妇”即有已婚女子、妻子的含义。
在中国的传统的说法中,妇女一般也是指已婚女子。
妇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年满18岁的女青年也可称妇女,18岁以下称少女,14岁以下称幼女,7岁以下称儿童。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和《康熙字典》中均对妇女的定义为已婚妇女,这就有个歧义。
那么,未满十八岁的“卖y女”该怎么称呼呢?于是有了下面几种说法。
1、刘绍武局长说的话似乎很人性化,说明它们知道人是需要被尊重的。但是觉得“失足妇女”这个称呼不妥,部分妇女可能是因为失足而卖y,却有很多是因为别的原因而卖y的。
2、比如有些场所,就有不少妇女是被暴力强迫卖y的,并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被迫卖y的妇女应该被称为“被暴力强迫卖y女”3、还有更多的妇女,是被生活所迫而卖y,也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妇女称为“失足妇女”也不妥,叫做“谋生妇女”、“下层妇女”、“贫困妇女”都更加贴切。
4、关键是如何才能杜绝卖y现象。改善就业,建立正确价值观,不但要杜绝卖y,更要杜绝包二奶。
5、“卖y女”之所以成为习惯性的称谓,不过是因为道德贬抑、道德训诫的心理盖过了单纯的法律诉求。长期以来,在涉黄案件中,执法抑或媒体的报道,除了宣示法律的严肃性之外,还习惯性地赋予了自己道德审判的任务正是因为法律、道德如此不加区别地对待,让这类带有侵权色彩的行为、用语屡次出现,甚至被人们潜意识里认为是“正常”的。
6、尊重卖y女不在于改叫法。“卖y女”改称“失足妇女”那么“嫖娼男子”、“qg男子”是否也改为“失足男子”要弄清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在做什么或者已经做了什么,那就少不了一种界定。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本来就存在卖y的表述,那么一个女子或者一群女子从事卖y,称呼其为卖y女并不为过,没包含什么侮辱性。
事实上,“卖y女”这个称呼即使改为其他,只要卖y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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