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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说沦为富人的奴隶。 奴隶队伍不断壮大,妾这个社会阶层也不断壮大。由于在严格的分封制度下,只有具备一定的社会身份才有机会得到政府分配的战俘或罪犯,所以,当时只有在奴隶主贵族家庭才拥有妾。

特殊的身份地位在社会上的影响被经济地位取代,那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新兴地主或商人凭借其经济优势,开始拥有妾,并以妾承担上层贵族家庭中由媵[3]来承担的那部分功能――妾开始在新兴地主或商人阶层中充当庶妻的角色。春秋战国之交,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渐确立,奴隶主贵族逐渐消失,以其身份地位为标志的纳媵制也在婚姻形态中消失,不受身份限制而只取决于经济实力的纳妾制度则逐渐盛行起来。

1.4一夫一妻与多妾并行

一夫一妻制与传子制度共生。宗法制要求一夫一妻,私有制要求一夫多妻,妾制是宗法制与私有制相调和的结晶,维护了封建社会家族传承的稳定,也满足了夫权社会下男人的占有欲。

周朝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

周为“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继承制度找到了理论支撑。“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夫与嫡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礼记•昏义》也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且嫡妻只能有一个。国王如有二妻,不仅家庭秩序混乱,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后果严重。王室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否则便易生乱,导致国破家亡。所以,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载,如《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元史•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实施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

春秋以后,妾以色“接于君”成为主要义务,而供给劳?即“给事”的职能让位于奴与婢,因此,后世的儒家都把妾解释为“接也”。[4]这样,妾因分工的需要从婢女中分离出来,就不再是女奴的意思,而是专指在妻子以外另娶的良家女子。

2妾的来源与纳妾原因

2.1妾的来源

妾,古为女奴之称,《说文》解释为“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辛女。辛者,有罪之女也”。《释名.释亲属》:“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妾的来源主要有三:籍没、采选、劫夺。罪人凄女籍没入宫,自汉以后,已成定制。孝文帝母薄姬,吴孙权潘夫人,均在其例。采选之法亦始见于汉。汉法,每岁选民女人宫,以供御幸。劫夺,其例始见于魏明帝。《晋书•五行志》:魏明帝“自初即位,便滛奢极欲,多占幼女,或夺士妻。”此外,尚有因私奔而未经明媒正娶的女子,她们的地位同于奴埠,被视为贱妾。

2.2纳妾的原因

2.2.1生理原因

在古代休妻是相当困难的。虽有“七出”但也有“三不去”的限制,还有来自母族的压力。清律规定:“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绝,犯J者不在此限。”[5]“又凡丈夫与妻不和离异者,其女衣服及陪嫁装之现在物件凭中给还女家,若两家争斗者,照律治以应得之罪。其欲娶妾者听,若托故出妻者,依律治罪。”[6]

女不能生育,应属身犯七出,照律这是男子休妻的最好理由,但即使如此也难得到官府与舆论的支持。就算是不能生育的“石女”,诉至官府,仍判以不准离,只是判女方退财礼助男方纳妾。乾隆年间袁枚判曰:“上元县人庞飞吉,娶妻尤氏,貌甚姣好,文词亦楚楚可观,颇为得意。……因投牒县署,请求出妻。袁子才传集两造,及尤氏父母以致媒妁,审鞠一躬,知为石女,遂判尤氏父返还聘礼,庞飞吉另娶小星,新娘尤氏财富命蹇,情殊可悯,且木已成舟,未忍令其下堂,因判仍为正室。”[7]

经过诰封的妻子更难离异:“诰封之妇,伊夫欲行离异者,先禀明刑部审理,果系应离异者,令呈明吏部,追夺诰封,听其离异。其夫妻不相和谐,报部审理,夫妻情愿离异者,照律听其离异。若系三不出者,不准离异,若系强离者,照律治罪。”[8]

2.2.2心理原因

历代的法律都有对妾制的详实规定,对纳妾的数额进行必要的限制。如东汉有“皇子封王……正嫡曰妃,取小妇人,不得过四十人”的记载;晋代规定:“诸王娶妾八人;郡王、侯娶妾六人;官品令第一、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9]《唐律疏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到了明代国家法律对置妾有了明确的限制,《明会典》《刑部律例》规定:亲王妾?十人,一次选;世子君王妾?四人,二十五岁无子具二人,有子即止,三十无子始具四人;将军三十无子具二人,三十五无子具三人;中尉三十无子娶一妾三十五无子具二人;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又律例四云: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取妾,违者笞四十。将军及以下只有在无子的情?下才可以娶妾。

2.2.3社会原因

从宗族的延续方面看,宗族的延续和壮大首要的一个条件是宗族的人丁兴旺。可是古代社会由于医疗卫生条件的限制,人口的自然死亡率高,再加上自然灾害频发,使得人口的自然增长缓慢。据资料统计,从夏初到春秋战国之交的1600多年中,中国人口大约增长了1.7倍,年平均递增率仅为0.6‰。从战国初年到清末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人口在2300多年增长了16.6倍,年平均递增率仅为1.2‰。[10]一方面是人口增长的缓慢,一方面是对增殖人口的迫切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扩大能生育人口―――妻妾基数的方法来弥补人口自然增长缓慢的不足就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11]

生子是纳妾最大也是最“正当”的理由。皇帝甚至曾特别恩准死刑犯会妻妾:“康熙四十五年九月:刑部覆江督阿题:浮梁县知县张进因亏空钱粮,拟监斩审。张进之祖张令宪原任广东香山知县,父子骂贼死难,难荫张进。令宪止有一孙,并无次丁,张进又无子息,一旦正法以绝嗣。应请缓决,令妻妾入禁相叙,生有子息,再行正法。部议不准。奉旨:这事情着照该督等所奏行。”[12]此案例说明延续香火的重要性,以致皇帝萌生恻隐之心。

男子中年以后未生子,就被认作极大的不幸,一些并不十分富裕的家庭也不惜一切的纳妾。常州《王氏宗谱》载:乡医王素行,“年四十尚无子,女则成群,乃破产娶妾生子。”。家谱中多见为夫纳妾的“贤妻”事迹。宜兴《重修五龙溪王氏宗谱》载王文选妻褚氏,“佐处士得遂计然之策者,孺人拮据之劳为多也。年逮晚,无所出,以外姓子为螟蛉,既而翻然悟曰:此子虽继立,非王氏种也。遂力劝处士置妾焉。此又女德而兼士行者也。侧室屠氏,生女一子三,孺人保抱惟谨,扶之无异己出。未已,处士无禄,孺人与屠氏孀居劳,夙兴夜寐,老而弥坚。”[13]

2.2.4法律上的原因

《唐律•户婚》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良贱为婚不仅要依律科刑,而且法律还特别指出要“各还正之”,这种婚姻是于法无效的。清律记载:“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 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长而言)为婢者,杖一百。若妾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妾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各离异改正。(谓入籍为婢之女,改正复良。)[14]良民和贱民[15]泾渭分明,确定良贱不能通婚主要是为了显示等级制度权威的不可动摇性。所以,贱民之中即使有年轻美貌被主人看上的女子,也只能为妾。

3妾的地位及变迁

妾的地位处在奴婢和妻之间,其法律地位的变化过程是一个从奴婢的权利向妻的权利过度的过程。

3.1妾的地位低下

从结婚开始到老死妻妾享有的权利不可同日而语。

夫妻结婚要遵循“六礼”,而“纳妾不成礼”,清代某些家法族规对娶妾礼节作出规定:“娶妾不能用鼓吹迎送并坐花轿,犯者,族中提议罚款,以示与正式婚姻有别。”[16]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主要有和离、义绝,出妻要“七出三不去”等礼制的规范。而与妾之间关系的方式则主要是送还、遣出、卖、赠、典雇。妾显然只是财务而已。

食,妻一般陪丈夫坐于正席,妾则只能坐于侧席,有些规模大的家庭,妾则连侧席或侍奉的资格也没有。住,妻居正寝,妾居侧室。因此妻也被称为“正房”,妾则常被称为“侧室”。低贱的妾,甚至没有单独的侧室可居,如《红楼梦》中的平儿,住在“通房”。

妾不得写入家谱。“妾无出者不载”[17]“媵妾有子则于其子录内书之,无子不书”。[18]

妾对亲子的抚养权受限。如果嫡妻健在,那么妾生子除在襁褓需哺||乳|者可以由生母抚养外,一般是以归嫡妻抚养为原则。古代妇女受教育的范围一般被限制在妇德的范畴之内,妻一般出身良家,尚有获得教育的机会,而妾则由于其本身出身的卑微,其所生子女的教育一般由家长及嫡妻进行。

3.2妾的地位变迁

自唐以来的历代法律,都严禁妻妾地位颠倒的条文。唐律规定,“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之女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19]为妾的女子本身品德和才能得到家长家族的认可,或者是生育了儿子为夫家立了延嗣之功,并且家长或公婆有意将其扶正的才有为妻的可能。

在明代关于妾升为妻的法律有所修改,虽然降妻为妾和当妻健在时升妾为妻仍是不合法的[20],但法律允许丈夫在妻子死后把妾扶正。不仅如此,与唐宋律不同,明律对把奴婢或佃仆上升为妻子并没有惩罚的条款,这表明她们和妾一样在正妻死后有可能上升为妻。

宋代以后受贞洁观念的影响寡妾的地位明显上升。从元初开始,在国家倡导的崇拜中,妾与妻一样可以收到朝廷对贞洁寡妇的旌表。(荣誉权)妾因丈夫去世悲伤而自杀或反抗改嫁的压力而自杀,也有资格被朝廷立为“烈妇”。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妾的地位事实上在丈夫死后比在他生前更为稳固。在他生前,她仍然完全受他支配,“七出”,“三不去”的法律规定无法保护她免遭丈夫的驱逐。但在他死后,她受到禁止强迫寡妇改嫁法律的保护,这法律在明后期作了修改,它不仅保护妻,也包括妾。寡妾和寡妻一样,不论是她们夫家还是娘家,都不能强迫她们改嫁或将她们出卖。[21]

4妾制弊端及废除

4.1多妾制的弊端

4.1.1多妾成为掠财动力

在多妾制合理合法的时代,人们以多妾为荣,相互攀比,官僚、地主、商人积累财富后不是考虑扩大再生产,而是首先考虑娶妻纳妾。正如韩非子所说:“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买妾。’”孟子甚至说:“齐人乞食,亦有一妻一妾。”。多妾制家庭与一夫一妻制家庭相比,其开支因妻妾数量增加而成倍增加。一般情况下,多妾家庭较一夫一妻家庭往往拥有更多的子女,所以,多妾家庭中的丈夫就必须为维持家计获取更多的财富。天子、皇帝是最大的财富占有者,其占有财富的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多妻多子的开支,在有些时期皇室开支甚至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转。所以,历代统治者对老百姓的剥削都十分沉重,在风调雨顺的时期,老百姓尚能维持生存,一旦遇上荒年,就衣食无着,官逼民反。专制统治是维护家天下的政治基础,而财富集中则是维持家天下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讲多妾制的运转无论在哪个阶层都是他们掠夺财富的动力。

4.1.2多妾对人口发展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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